本文目录一览:
- 1、锅炉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
- 2、天然气锅炉房照明标准是什么
- 3、在水箱间 和 锅炉房的灯具在规范上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 4、塔式锅炉的特点
- 5、锅炉房需要安装排风扇吗?需要的话求一堆合理的理由。急急急
- 6、生产车间办公室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一般不能低于多少米
锅炉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天然气锅炉房照明标准是什么
为了防止意外事故,通常采用防爆型照明器材。同时锅炉房要有极好的通风条件,不可密闭。
在水箱间 和 锅炉房的灯具在规范上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首先IP等级要求高
其次要有防爆性能
还就是在使用寿命方面会要求更高
像具体的规范没有明文性的
塔式锅炉的特点
塔式锅炉适合于燃用易结渣煤种,因为塔式锅炉拥有较低的燃烧室出口烟气温度,并且烟气温度及热负荷分布较为均匀。塔式锅炉具备快速启动的特点塔式锅炉结构简单。受热面布置呈上部紧
锅炉房需要安装排风扇吗?需要的话求一堆合理的理由。急急急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13.1.17
名 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13.3.4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房 间 名 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13.4.4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生产车间办公室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一般不能低于多少米
生产车间没有规定,因为要根据机器设备的照度要求来定的,例如:装配车间,灯具就在人座位的头顶上方,锅炉房的锅炉观察孔,灯具就在孔旁边,化工罐区的罐体观察孔,有的是接近地面了。验布车间的验布机,灯具就在验布台下,和验布台上,人就趴在台上验布。
办公室一般都是吸顶安装的。如果是以前,有链吊和杆吊,现在都不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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