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车库灯具安装标准
- 2、灯具安装规范与要求
-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设计要求
- 4、交通信号灯怎么安装
车库灯具安装标准
车库照明灯具安装一般根据地下车库高度,大都采用吊装,灯具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4m。
1、地下车库照明按位置分类,可以分为车位照明、车道照明以及出入口的过渡照明;按功能分类,可以分为平时照明、应急疏散照明。
2、不同区域可以安装不同的照明灯,可以做到节约用电,减少资源的浪费。
3、现在的照明灯种类不同,在考虑好分考虑照明的用途以及灯具的分组、分区域,能用节能灯具的就选择节能灯具。
4、车库入口区域需要考虑过渡照明,而且,需要提供合适的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
5、车库坡道路面区段的照明应高于平面路面区段的照明,并且应考虑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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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安装规范与要求
一、灯具安装施工要求
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毫米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二、灯具安装环境要求
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3.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4.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米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5.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6.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米;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米。
三、螺口灯头的接线要求
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3.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毫米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四、特殊照明要求
1.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五、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要求
1.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六、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要求
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米,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七、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要求
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八、花灯的安装要求
1.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毫米。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荷载试验。
2.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设计要求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
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2-1);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 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 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50%~70%(图 5.2.3-1) ,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
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
5.2.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 2lx、阶梯照度小于 5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 2:1;
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 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交通信号灯怎么安装
交通信号灯通常有以下几个安装方式:
1、悬臂式
悬臂式1:适合在支路安装,为了保持灯头间距,一般只安装1~2组信号灯,辅助交通信号灯有时也采用这种安装方式。
悬臂式2:适合在主干道安装,对灯杆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绿化带隔离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交通信号灯安装位置要求,必须采用比较长的横臂,灯杆安装在缘石退后2m处。这种安装方式的优越性在于适应多相位路口的信号设施的安装和控制,减少了工程电缆的敷设难度,特别是在复杂的交通路口更容易设计多种信号控制方案。
双悬臂式3:是一种不推荐的形式,只适合在中分带比较宽、进口车道较多的情况下安装,并且需要在交叉口进口和出口同时安装了两套,因此是一种十分浪费的形式。
2、柱式
柱式安装一般是应用于辅助信号,安装在出口车道的左右两侧,也可安装在进口车道的左右两侧。
3、门式
门式是车道交通信号灯控制方式,适合在隧道入口处或变换方向的车道上方安装。
4、附着式
横臂上的交通信号灯横向安装,立杆上的信号灯竖向安装可作为辅助信号灯,一般可以作为行人-自行车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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