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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坡道灯具安装高度

admin 2023-02-15 26 抢沙发
汽车坡道灯具安装高度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国家规范关于灯具安装高度2、路灯照明设计标准规范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规范关于灯具安装高度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 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3)室内:2m;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m。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 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PEN) ,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路灯照明设计标准规范有哪些?

路灯照明设计标准规范有:灯具安装高度,同一街道灯具安装高度必须一致(发光中心到地面高度)。小弯灯 一米灯 5-6米普通街道长臂灯和吊灯6.5-7.5米快车道弧型灯不低于8米慢车道弧型灯 不低于6.5米 ;特殊灯型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灯的高度在致相当于需要被照明马路的宽度。只在一侧照明时 H≌L 在两侧照明时 H≌L/2 其中,H:灯具安装高度(米) L:路(米)。

路灯照明安装高度

为了避免眩光,可以选用漫反射灯中(d)(e)(f)、路灯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4.5m。路灯杆间距离可为25~30m,进入弯道处的灯杆间距应适当减少。当道路宽度为A时,庭院灯的高度可按0.6A(单侧布灯)~1.2A(双侧对称布灯)选取,但不宜高于3.5m。庭院灯杆间距可为15~20m。

路灯伸出路崖宜为0.6~1m,路灯的水平线上的仰角宜为5度,路面亮度不宜低于1cd/m2。室外照明宜在每灯杆处设置单独的短路保护。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宜为1:10~1:15之间。

室外照明宜在值班室或变电室进行遥控,并在深夜可关掉部分灯光。室外照明采用三相配电时应在不同控灯方式中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室外停车广场灯杆的配置位置不得影响交通。停车广场照明可采用显色性高、寿命长的光源。

高杆照明应采用轴对称配光灯具,灯具安装高度H可由下式确定: H≥0.5R

R为被照明范围的半径,单位为m。高杆照明宜采用可升降式灯盘。

a,路灯的平面布局路灯的平面布局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要考虑许多的因素,这些因素又互相影响、彼此制约。诸如道路的等级、交通流量、速度、路宽、路面结构、灯具的功率、安装高度及交叉路口等条件不同则平面布局各异。

1.一般道路的布灯方式(路灯的排列方式)。当道路的宽度不超过15m时,通常采用单侧布灯方式。

(a)单侧布灯(b)中心线布灯(c)两侧交叉布灯(d)两侧对称布灯

1-灯杆2-路灯3-钢索4-隔离带

当道路两侧有商店或橱窗照明度比较高时,可以采用中心布灯的方式。在比较宽的高速公路上或有上、下分车道时,也可以采用中心布灯的方式。如果道路两侧都有电杆,可以拉钢索,把灯具吊装在道路的中心线上方。也可以在隔离带上拉钢索布灯。道路的宽度在12~15m的二、三级公路,常采用中心线布灯。优点是照度比较均匀。缺点是灯具在道路中心维修不太方便。当路面的宽度大于15m时,而且车辆及行人比较多,又强调美观时,则可以采用两侧交错布灯或两侧对称布灯。

在实际作设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路面较宽而有只能单侧布灯时,可以增大灯具的仰角,一般可以增大到15度角。如果仰角过大则灯具的发光效率降低,而且容易产生眩光。

2.交叉路口的布灯如果是丁字路口,最好将灯具设在道路尽端的对面,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照亮路面,而且有利于司机识别道路的尽头。

交叉路口的布灯

(a)丁字路口布灯(b)十字路口布灯

在十字交叉路口布灯间距宜减小,路灯最好设置在汽车前进方向司机视线的右侧,这样容易使司机看清横穿交叉路口的行人或车辆。在交叉路口的各个灯具都有相应的主要功能,是由道路①向右转弯的汽车和由道路④向左转弯的汽车而设置的。同理可以分析乙灯、丙灯、丁灯的功能。

在交叉路口中心悬挂的灯具往往用红色的灯罩,以引起司机的注意。在复杂的交通路口,为了引起司机提早注意,在附近路段改变灯具的种类或光源的种类(即改变灯具的光通量)也有良好的效果。交叉路口设计照度标准要求高一些,一般不低于几条相交道路照度标准之和。

如果相交道路的照度标准相差比较大时,司机从亮区驶入暗区会由于人的眼睛有“暗适应时间”关系而使人的视觉功能骤然下降。为此,需要在比较暗的路口设置过度地段,过度段的长度一般不少于100m。

亮度相差较大时道路照明的过度段

(a)无照明过度段(b)有照明过度段

3.人行横道的布灯——人行横道的布灯对司机安全行车非常重要,尤其是在道路狭窄的地方司机看不清楚想要横过马路的人。一旦看清楚了,行人已经走到马路上了,这就增加了危险性,因此需要增加人行横道外面下部空间的亮度。在行人穿过比较多的地方宜种高杆的树种,并及时剪枝。为了避免眩光,不宜把灯具设置在人行横道的正前方,我国规定车辆靠右边行驶,因此灯光宜从左方照射。人行横道附近的照度也要加强,一般人行横道前后50m之间的平均照度大于30lx为宜。

4.弯道的照明布局当弯道半径小于1000m时,照明就要按照曲线处理,一般在弯道侧布灯。这样从远处就能以灯光的亮点辨别出路线是弯道,越靠近弯道中心部分的灯具距离越密。如果弯道的半径比较小时,应减少灯具的纵向间距,以增大路面的照度。

弯道布灯

5.坡道的照明布局当车辆通过陡坡变坡点时,车辆前灯的照明效果变差,因此应该提高路面的照度,即减少灯具的间距。

6.与铁路平交路口的布灯为了能够清楚地识别道杆和铁路,就要选择能同时照射到道杆和铁路口两个方向的配光的照明点,灯具不宜设在司机行进方向的正前方,以免产生眩光。路灯距离活动栏杆的水平距离l为3.5~4m。道杆外侧的照度宜大于5lx,铁道路口的照度宜大于10lx。

铁道路口的布灯

总之,路灯平面布局首先要考虑到功能的需要,既要有足够的照度,又要避免眩光。为了确保安全往往要从技术和经济指标反复比较才能确定出最佳方案。

车库灯具安装标准

众所周知,为保证车辆进出车库照明良好,满足各类车辆高度设置灯具,那么你知道车库灯具安装的标准吗?接下来就让PChouse来给大家进行解答。

车库照明灯具安装一般根据地下车库高度,大都采用吊装,灯具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4m。地下车库照明按位置分类,可以分为车位照明、车道照明以及出入口的过渡照明。按功能分类,不同区域可以安装不同的照明灯,可以做到节约用电,减少资源的浪费。

1、地下停车场照明通道灯具的长轴方向应和车辆进出方向保持一致。

2、停车位上照明安装方向应汽车停放方向平行。

3、过渡照明设计应该优先使用自然光过渡照明,如果自然光过渡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应该适当地增加人工过渡照明,适当地增加出入口处照度。

设计时特别注意车道照明、车位照明和出入口的过渡照明,应当单独分支路走线,这样做可以按照功能分区控制灯具的开启。

灯具安装高度有哪些要求

一、灯具安装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1、在灯具安装之前,灯具以及它的其配件都应该是齐全的,同时还应该是无机械损伤的、不得出现变形、油漆剥落以及灯罩破裂等缺陷发生。

2、灯具安装应依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比较小截面。

3、灯具安装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当砖石结构中在整个电气照明装置安装过程中,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4、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米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二、灯具安装的高度要求

1、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米;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米。

2、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电压时除外):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2)厂房:2.5m;3)室内:2m;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3、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三、灯具的安装要求

1、采用钢管作为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经不应小于10毫米;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在一起。

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汽车坡道侧墙灯线路从哪里接来的

应急照明配电箱。

停车场坡道灯具安装的高度比较适宜应该算是1.8m到2.2米之间都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是这样的高度可以保证所有的车辆不受影响的,可以进行停泊的,一般用最低的灯离地1.9米, 挂得太高会影响照度,太低又不太方便,以你们家人最高的人为高度,碰不到头为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设计要求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

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2-1);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 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 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50%~70%(图 5.2.3-1) ,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

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

5.2.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 2lx、阶梯照度小于 5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 2:1;

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 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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