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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电路维修技术规范(轨道交通维护检修规程)

admin 2023-02-11 186 抢沙发
轨道交通电路维修技术规范(轨道交通维护检修规程)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8修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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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路基、车辆段、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铁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优先发展、统一规划、多元投资、规范运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怖活动。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安全生产、市容、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市民的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第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属的限制。第八条 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实施综合开发。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在城乡规划中预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周围已有、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应当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并负责使用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步安装安全检查设施,所需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的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设施、安全检查设施和服务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电梯、屏蔽门、车辆、通风、照明、无障碍设施、安全检查设施等设备完好,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九条 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第十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向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许可准予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作业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方式有几种?

检修的方式有五种,分别分分别为列检,月检,定修,架修以及厂修这五种。列检就是每日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月检,就是每个月进行检查。定修就是定时修理,排除故障隐患。架修是将编组列车解体后,使用设备将地铁列车架起来进行检修。厂修就是全面恢复性修理,要求对车辆全体解体检查整理。修理和实验,恢复其原始功能。

地铁保护规范

法律分析: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主要学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主要研究工程力学,工程机械,筑路材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测,施工,测试,检修,维护等。例如,地铁线路的勘测设计,地下铁路,城市轻轨工程的施工,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测试和日常维护,轨道和道岔的维护与检修等。

课程体系。

《工程力学》。

《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工程制图与计算机绘图》。

《筑路材料及试验检测》。

《工程地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地铁轻轨线路设计》。

《高架结构》。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施工与维修》。

《地下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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