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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牌安装灯具设计要求(牌照灯安装方法)

admin 2023-01-29 41 抢沙发
特种车牌安装灯具设计要求(牌照灯安装方法)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2、灯具安装的技术要求...

本文目录一览:

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人民解放军战备勤务车辆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救险车等车辆。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下简称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在保障有关单位完成紧急、特殊任务的前提下,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实行总量控制。

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六条 生产(包括组装,下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就生产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生产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97),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第七条 经营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就经营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八条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合法购买证明的单位销售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并应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备查。第九条 特种车辆的具体范围是:

(一)警车: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囚车、护卫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动教养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以及追缉逃逸人员的车辆;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

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医疗救护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病人和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救险车:防汛、森林防火、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通讯、铁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五)其他特种车辆: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C级运钞车。第十条 特种车辆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或“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三)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四)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的特定车辆,可以安装标志灯饰和发声器,但标志灯饰的光线颜色、发声器和音响频率不得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同。对前款车辆标志灯饰和发声器的管理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固定式标志灯具必须安装在车辆顶部。第十三条 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车身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警车为蓝、白色相间;

(二)消防车为红色;

(三)救护车为白色加救护标志;

(四)救险车为黄色或黄、黑色相间,其车身两侧应喷“救险”字样。

因特殊情况,车身颜色需要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应报市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由车辆拥有单位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特种车辆拥有单位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经检验合格,方准使用。

灯具安装的技术要求

1.灯具安装应牢固,采用预埋吊钩、膨胀螺栓等安装固定,严禁使用木榫。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灯具的重量相匹配。

2.灯具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螺口灯头的接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需要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栓。

3.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金属外壳需要接地或接零,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黄绿双色)接到保护接地(接零)线上。

4.当吊灯灯具重量超过3kg时,应采取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

5.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6.在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灯具规范安装八大方面要求

“灯具看似在家庭环境中属于基本不占面积的物件,但是在安装的时候对家庭环境、安装位置乃至灯具本身都是有很多的要求的,只有在满足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才...” 感谢您关注福窝我为您精心挑选和分享的关于灯具规范安装八大方面要求的文章,学装修频道让您了解更专业的装潢装修经验和家居风水知识,内容主要包含:装修技巧、家居风水和室内设计案例。

灯具看似在家庭环境中属于基本不占面积的物件,但是在安装的时候对家庭环境、安装位置乃至灯具本身都是有很多的要求的,只有在满足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够规范的灯具安装。

一、灯具安装施工要求

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毫米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二、灯具安装环境要求

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3.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4.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米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5.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6.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米;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米。

三、螺口灯头的接线要求

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3.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毫米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四、特殊照明要求

1.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五、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要求

1.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六、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要求

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米,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七、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要求

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八、花灯的安装要求

1.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毫米。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荷载试验。

2.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场内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警笛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中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各地市名称 )人民政府第一条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过,和谐社会氛围,减少城市机动车噪声给人民群众居住社区带来的噪音危害,规范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市名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各地市名称)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三条 下列特种车辆准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车辆一律禁止使用:(一)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二)消防车:是指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三)工程救险车:是指供水、电力、煤气、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四)救护车:是指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第四条 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由本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查后由省公安厅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实行统一定编管理,并建立车辆档案。第五条 凡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需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本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后,方准安装、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一次检验,对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再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六条 各类特种车辆按下列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四)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quy第七条 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其它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第八条 警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公安机关赶赴涉枪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外,其它使用警报器车辆在**环路以内(各地市自定)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标志灯具警灯闪烁,不得使用警报器;(二)大型警卫,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开道首车只准使用高频音喇叭,每次鸣笛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连续使用。(三)任何车辆在出发地禁止使用报警器和鸣笛(案发现场除外)。第九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禁止使用警报器;(二)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的救护车晚九时至次日晨六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晚七时至次日晨七时禁止使用警报器。第十条 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遇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不按本办法使用警报器的,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项规定的,处*千元(各地市自定额度)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余下全文>>

灯具安装规范与要求

一、灯具安装施工要求

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毫米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二、灯具安装环境要求

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3.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4.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米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5.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6.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米;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米。

三、螺口灯头的接线要求

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3.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毫米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四、特殊照明要求

1.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五、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要求

1.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六、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要求

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米,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七、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要求

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

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八、花灯的安装要求

1.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毫米。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荷载试验。

2.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战备勤务车辆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下简称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在保障有关单位完成紧急、特殊任务的前提下,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二章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第六条 生产(包括组装,下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公安机关审核颁发定点生产登记证。

生产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省公安机关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第七条 经营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公安机关审核颁发定点经营登记证。

经营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八条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合法购买证明的单位销售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并应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备查。第三章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第九条 特种车辆的具体范围是:

(一)警车,即: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囚车、护卫车和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动教养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逸人员的车辆;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

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二)消防车,即公安消防部队和消防监督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即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病人和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即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通讯、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第十条 特种车辆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或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消防车安装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三)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四)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的特定车辆,可以安装标志灯饰和发声器,但标志灯饰的光线颜色和发声器和音响频率不得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同。

对前款车辆标志灯饰和发声器的管理规定,由省公安机关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固定式标志灯具必须安装在车辆顶部。

活动式标志灯具只允许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配置,使用时应置于车辆顶部。第十三条 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车身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警车为蓝、白色相间;

(二)消防车为红色;

(三)救护车为白色加救护标志;

(四)工程救险车为黄色或黄、黑色相间。

因特殊情况,车身颜色需要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应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由车辆拥有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审批、发证:

(一)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由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批,颁发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二)警车、消防车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核后由省公安机关审批,颁发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经审批同意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凭审批机关颁发的准购证购买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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