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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厂房内一般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有哪些要求
在厂房照明中根据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厂房照明灯具必须满足以下面几方面的要求:
1、满足厂房照明照度的要求,一般来说厂房的地面照度不应少于50lux以上,以便于货物标签的识别等;
2、节能性:实现照明系统的智能控制,实现厂房的双路照明,白天可以关闭一路,夜间开两路,实现节能;
3、安全:应采用具有防水、防尘、防腐蚀性能的防爆照明灯具,确保灯具的安全运行;
4、长寿命:为了避免后期维成本的增加,保证灯具及时的维护更换,应该选择寿命长,稳定性高的灯具;
5、重启动性:考虑可以瞬间重新启动的灯具,避免灯具延时时间过长。
扩展资料:
常用灯具安装要求
1、灯具及配件应齐全,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安装灯具的墙面吊顶上的固定件的承载力应与灯具的重量相匹配。
3、吊灯应装有挂线盒,每只挂线盒只可装一套吊灯。吊灯表面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导线截面不得小于0.4平方毫米。在挂线盒内的接线应采取防止线头受力使灯具跌落的措施。
重量超过1千克的灯具应设置吊链,当吊灯灯具重量超过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方式固定。吊链灯的灯线不应受到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生产车间消防安全要求安装防爆灯规定
新的国家标准出来后,对需要安装防爆的标准进行了细分,现在有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性气体环境。这些环境都需要用到国家规定使用的防爆灯具。
首先你要确定你的工厂里面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有危化品就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工厂车间内的电气分级安装防爆设备,包括:防爆挠性连接管、防爆插座,防爆灯,开关,接头,通讯,报警等。如不涉及危化品,只要达到普通照明的规范安装就可以了,你应对“安全检查的人”提出问题,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依据。
插座,防爆灯,开关,接头,其它所有出头都得安装防爆设备,自己买也花不了几个钱,但是建议你买消防队或者安检部门制定的,或者有厂家有做过防爆认证,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品,这样一次就过了。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有哪些安全措施
按照气体灭火设计规范气体灭火防护区已具备如下安全措施: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有哪些安全措施?
按照气体灭火设计规范气体灭火防护区已具备如下安全措施: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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