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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电路谁来维修的(房子电路坏了找谁)

admin 2023-01-26 40 抢沙发
二手房电路谁来维修的(房子电路坏了找谁)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买二手房,在未交房之前家用电器损坏是否需要由原房主负责维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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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在未交房之前家用电器损坏是否需要由原房主负责维修?

非人为破坏租房内的电器,电器用的时间久了自然失效是属于正常范围,这个是要及时通知房东来更换的,由房东出钱更换,费用与租房人无关。

法律分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尽量将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明确下来,以规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合理的情况,因为任何物品随着使用,其价值都会逐渐变小,只要使用就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损耗。例如,一台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是一万小时,就意味着只要一开电视,随着时间的运行,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就会逐渐缩短,直到全部丧失。出租人在出租物品时,应当知道其正常损耗的情况,在合同中订立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认可了这种正常的损耗,并且实际上,出租人已把这种折旧的价值打入了租金中,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是不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手房主要电路有问题怎么办

二手房电路有问题如出卖人未提前告知,则应当由出卖人担责;若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已将电路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出卖人虽未告知但买受人对电路问题知晓且无异议购买房屋的,则应当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手房电路有问题谁担责

出卖人对出售的房屋状况负有如实、全面告知义务,并对出售房屋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已经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买受人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知且无异议并购 买房 屋,则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主张维修或赔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

家里电路坏了找谁维修

家里电路坏了一般情况下找物业修理。

如果是刚刚装修完毕的电路坏了,那么需要秉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找安装人员或者装修公司负责。

因为很多业主是直接找电工师傅安装的,装修完成后可能就找不到人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另外找专业的电工师傅进行安装,或者可以联系物业,部分物业也是与包维修水电工作的。

家庭装修电路施工几个常见问题

1、强、弱电穿管走线不合理

在家装布置电线的时候,需要将强电线和弱电线分开,因为强电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磁场,容易影响弱电线的信号,所以一定要区分开。据专业人士介绍,强电线与弱电线的安全距离,至少需要保持30公分以上。

2、电线选用不合理

在家装电路开槽的时候,要求所有槽的深度都需要保持一致,如果用户不知道如何确定,可以根据套管外径尺寸加10毫米来定。另外,选择电线的时候,还需要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来确定,比如照明用1.5平即可,而柜式功课,一般建议用4平电线。

3、电线颜色未做区分

为方便厚点电线检修,要求施工人员需要根据电线类型,选择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比如火线统一用红色,零线统一用蓝色,这样现场安装比较不容易出错,并且后期也比较容易区分。

家里电路坏了,物业负责修理么

物业不负责修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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